内江师范学院科研平台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平台(下简称“平台”)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支撑,是科研团队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国家、地方或行业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凝聚并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实施科研成果转化服务、文化传承的重要基地。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平台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建设的各级各类平台:
(1)国家级平台:经科技部、国家发改委等批准,由我校牵头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
(2)省部级平台:经教育部、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社科联等批准,由我校牵头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技术创新中心、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
(3)市厅级平台:经省教育厅或其它省级厅局及内江市教育科技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市社科联等批准,由我校牵头建设的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
(4)校级平台:经学校批准建立的平台,区县批准建立的平台视同为校级平台。
第三条 平台的主要任务是:凝练研究方向,汇聚创新团队,促进学科交叉与融合,开展学术交流,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进行创新性科学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研成果,支撑学科专业建设,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平台按照审批主管部门相关要求设置学术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平台实行校、院、平台三级管理。
第五条 科技与学科建设处是平台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全校平台的整体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2)组织平台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考核与评估,对平台建设进行指导与管理。
(3)协调解决平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为平台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 学院是平台建设的依托主体,主要职责是:
(1)汇聚院内外科研仪器设备、人才、成果等资源,协调落实平台建设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支撑平台高效、安全、有序运行。
(2)将平台建设纳入学院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强平台建设的业务指导,支持平台开展各类学术活动、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
(3)全权负责校级平台的建设与管理,配合做好市厅级及以上平台的建设、检查、评估、验收及年度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平台是建设的直接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保障平台正常运行。
(2)凝聚科研队伍、凝练研究方向,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建设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和学术梯队。
(3)积极开展创新研究,聚焦科学前沿和社会需求,积极承担各级各类科研任务。
(4)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升平台学术影响,促进合作开放与资源共享。
(5)负责完成平台的检查、评估、验收和考核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平台按照统筹规划、分类建设、开放合作、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申请与建设。为促进学科交叉、融合与渗透,鼓励跨学科、跨学院、跨学校、跨部门、跨地区组建各类科研平台。
第九条 新建平台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面向国家、地区、行业经济发展重大实际需求或学科发展前沿开展原创性研究,校内未建立同类科研平台且与现有科研平台的研究方向和内容不重复。
(2)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科研骨干队伍。科研平台研究人员原则上不交叉聘任。
(3)有明确的预期科研成果产出,有必要的研究设施条件和健全规范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条 市厅级及以上平台申请方式按照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校级平台的设立由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报《内江师范学院校级科研平台申请书》,报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备案。新申请的校级平台须有明确的研究人员和研究方向,并注明与一流学科、相近学科领域高级别平台的支撑关系、场地等。
第四章 管理与运行
第十二条 平台实行平台主任负责制。平台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任职条件、任期等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要求。省部级及以上平台主任由学校遴选、推荐,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聘任。市厅级平台主任由依托学院遴选、推荐,报校学术委员会评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聘任。校级平台负责人由二级学院确定,报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平台的学术指导机构,管理委员会是平台的业务监管机构,市厅级及以上平台学术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的设置、委员会的组成和换届及相关任职条件、遴选、聘任、任期、职责与运行模式参照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平台的研究人员由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组成,专兼职相结合。市厅级及以上平台的岗位设置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人事处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确因平台发展需对平台更名或变更研究方向,或对平台进行调整、重组、整合的,必须做好变更前的调研工作,由平台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及相关学科专家的论证,市厅级及以上平台由学校报其主管部门核定、审批;校级平台由依托二级学院报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审批。
第十六条 市厅级及以上平台每年12月向科技与学科建设处提交该年度工作总结,并以任务书的形式报送下一年度及下一周期(原则上三年为一个周期)的工作计划。工作计划的制定以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为主,并结合学校学科建设要求,内容涉及研究方向、软硬件建设、队伍建设、科研业绩、开放课题、社会服务、对外交流等方面。此外,市厅级及以上平台还应按主管部门要求上报相关材料。校级平台每年年底向二级学院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由二级学院组织考核评估,并将结果报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备案。
第十七条 平台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研究人员产出的成果(包括专著、论文、研究报告、宣传报道、服务成效等),均应署名“内江师范学院***(平台/机构)”。开放课题资助的成果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平台/机构)开放基金资助项目”。专利申请、软件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应按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平台需加强信息化建设,市厅级及以上平台需要有独立的网站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
第十九条 平台经费包含平台运行费、开放课题经费、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补助经费、平台自筹经费等。平台运行费、开放课题经费根据每年学校经费投入情况动态调整,须当年使用完毕,未使用部分由学校收回。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给平台的经费,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平台运行费主要用于平台的日常办公、公共设施与设备的运行与维修、实验室低值易耗品购置、测试费、软环境建设、信息化建设;主办或承办的学术研讨会、学术委员会会议、开放课题项目评审会;学术交流与平台调研、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的支出。平台运行费的拨款标准为:
(1)国家级平台:自科30万元/年,社科20万元/年;
(2)省部级平台:自科10-15万元/年,社科6-10万元/年;
(3)厅级平台:3-5万元/年。
第二十一条 省部级及以上研究平台和教育厅研究平台原则上应发布开放课题,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出台开放课题管理办法。开放课题发布和立项情况需报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审核备案,校内人员立项数不得超过开放课题数的三分之一。开放课题经费拨款标准为:
(1)国家级平台:30-60万/年;
(2)省部级平台:10-30万元/年;
(3)教育厅平台:3-6万元/年。
第二十二条 平台所有经费开支须按各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预算与使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平台运行费、配套经费及外来经费的使用由平台主任签批。开放课题经费拨付由平台主任签批,报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备案。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平台的考核与评估(简称“考评”)分为年度考评和周期考评(通常三年为一个周期)。市厅级及以上平台的考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或平台签订的任务书执行。校级平台的考评由依托二级学院负责实施,并报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加强组织和实施市厅级及以上平台的考评工作,学校职责范围内的考评工作由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组织和实施;平台人员的考评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五条 平台和依托二级学院应重视考评工作,认真做好考评材料和专家实地考察评估的各项准备,确保考评合格,力争优秀。在学校考评周期内,凡是接受过上级主管部门考评的,学校直接按照上级部门的考评结果予以认定。
第二十六条 根据学校经费投入情况及平台类型,确定平台下一年度运行费和开放课题经费的划拨额度。如考评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按100%划拨经费;不合格的,按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意见(整改、撤销等)予以执行,并削减或停止下年度经费的拨付。如市厅级及以上平台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拨款的,学校按照拨款金额的50%配套不超过20万元的平台运行费。市级、校级平台根据建设情况酌情给予资助。对获得国家级项目的平台,次年经费拨付时可适当予以倾斜。
第二十七条 平台在一个考评周期内升级为更高级别平台,视为该周期任务完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原《内江师范学院科学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内师院发〔2018〕151号)同时废止。